1. “行政记过”的性质及法律依据
行政记过是行政机关依据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95号)对违纪公务员给予的一种纪律惩戒,属于“行政处分”范畴。其适用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公务员(如机关职业人员)。
由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或单位(如部门、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)作出决定,属于内部行政管理行为。
2. “政务处分”的性质及法律依据
政务处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设立,由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实施。其覆盖范围更广,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(如公务员、国企管理人员、公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)。
仅能由监察机关作出,属于民族监察体系的惩戒措施。
3. 行政记过是否属于政务处分?
同一记过行为若由任免机关作出,属于“行政处分”;若由监察机关作出,则属于“政务处分”。
行政记过仅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;政务记过覆盖所有公职人员(含基层自治组织管理人员等)。
两种记过处分的对比
| 特征 | 行政记过(处分) | 政务记过(政务处分) |
| 法律依据 | 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 | 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 |
| 作出主体 | 任免机关或单位(如部门) | 监察委员会 |
| 适用对象 | 行政机关公务员 | 所有公职人员(含公务员、国企管理者等) |
| 处分程序 | 单位内部程序 | 监察调查、审理程序 |
| 法律救济 | 向原机关申诉或申请复核 | 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、复核 |
重点拎出来说
行政记过本身不属于政务处分,而是行政机关内部实施的纪律惩戒。只有当监察机关依据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对公职人员作出记过决定时,才属于政务处分。两者核心区别在于:
1. 法律依据不同:前者为行政法规,后者为民族法律;
2. 执行主体不同:前者是行政体系内部处理,后者是监察机关的外部监督。
> 简单来说:若记过由单位领导签字下发,属于行政处分;若由监委发文,则属于政务处分。
